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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3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倪康与王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倪康,王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36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倪康,男,1986年11月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军,男,1974年6月19日出生。上诉人倪康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18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倪康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倪康撤回上诉处理。公告费200元,由倪康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给付王军)。一审案件受理费769元,由倪康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31元,由倪康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石 磊审 判 员  林 立代理审判员  侯晨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XX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