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3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倪康与王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倪康,王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36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倪康,男,1986年11月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军,男,1974年6月19日出生。上诉人倪康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18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倪康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倪康撤回上诉处理。公告费200元,由倪康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给付王军)。一审案件受理费769元,由倪康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31元,由倪康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石 磊审 判 员 林 立代理审判员 侯晨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XX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