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执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阜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与安徽诚信药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安徽诚信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00074号申请执行人:阜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法定代表人:姚伟,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杨洁,该中心员工。委托代理人:王明义,安徽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诚信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韩廷峰,该公司董事长。阜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与安徽诚信药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阜民二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阜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徽诚信药业有限公司履行50万元债务后,因查封的财产处置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2014)阜民二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云秋审 判 员 张 松代理审判员 冯小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贾永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