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滦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滦县鑫源硅砂有限公司、杜某非法采矿、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滦县鑫源硅砂有限公司,杜某,马洪军,张明合,侯某,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