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滦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滦县鑫源硅砂有限公司、杜某非法采矿、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滦县鑫源硅砂有限公司,杜某,马洪军,张明合,侯某,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