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刑初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81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陈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5月5日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5)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小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6日23时20分左右,被告人陈某醉酒(经气相色谱仪检验,陈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2.9毫克/100毫升)后驾驶苏D×××××号小型轿车沿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潘家兴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世纪花园小区317-10号门口路段时,与同方向在前在机动车道内由被害人柯某(男,湖北省利川市人)驾驶的WJ0157295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相撞,致柯某受伤(后经鉴定,柯某所受之伤属重伤二级),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已与被害人柯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保险外现已支付部分赔偿款人民币50000元(不包括已支付的医疗费人民币91771元)。另查明,事发后,被告人陈某驾车离开现场,并指使其妻石某(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冒名顶替,后于次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应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肇事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柯某的陈述笔录、证人石某、许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案发经过情况说明材料、接警登记单、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事故认定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机动车查询材料、物证检验报告、调解协议书、收款凭证、谅解书、本院(2015)武前民初字第611号民事调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重伤之后果,负事故主要的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肇事后逃逸。鉴于其能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肇事事实,属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按协议给付了部分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陈某适用减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公诉机关认为其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且肇事后逃逸,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系自首、与被害人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得到谅解,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保障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 文人民陪审员  颜爱英人民陪审员  赵全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陆梦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