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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法民一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法民一初字第274号原告潘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某承担。审 判 员  孙文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黄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