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1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司相朝与蔡礼强、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相朝,蔡礼强,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1387号原告司相朝,男,汉族,1943年8月12日出生,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代理人豆春艳,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礼强,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21号永和国际广场17楼C区。组织机构代码09094269-0.负责人董鸿宾,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戚斌,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司相朝与被告蔡礼强、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2015年5月12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相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26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建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