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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2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范亮与西安公交XX实业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亮,西安公交XX实业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2619号原告范亮,男,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公交五公司员工,住某地。被告西安公交XX实业公司,住某地。负责人马伟力,其他简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亮诉被告西安公交XX实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亮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蓉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月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