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一初字第02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许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2431号原告:许某,男,1982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卢光华,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闻,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女,1986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许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邢晓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媛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