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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陈文虎与陈俊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陈文虎,农民。被执行人:陈俊宽,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文虎与被执行人陈俊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文虎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2014)阜民一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4)阜民一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桑文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