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献民初字第1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献县业兴建材租赁站与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业兴建材租赁站,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1980号原告献县业兴建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献县郭庄镇霍庄村。投资人张金玉,男,汉族,住河北省献县。委托代理人孔祥坡,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法定代表人何飞龙,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457元,减半收取5728.5元,由原告献县业兴建材租赁站承担。审 判 长 张冬梅审 判 员 尹洪利代理审判员 高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秋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