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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凉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武威市凉州区永昌镇白云村第五村民小组与张成海、武威市凉玉种业有限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威市凉州区永昌镇白云村第五村民小组,张成海,武威市凉玉种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凉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武威市凉州区永昌镇白云村第五村民小组。负责人张兆兴,该组组长。被执行人张成海被执行人武威市凉玉种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威市凉州区永昌镇白云村第五村民小组与被执行人张成海、武威市凉玉种业有限公司(2013)凉民初字第3651号种植回收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张成海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任务,并支付了执行费4448.33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凉州区人民法院(2013)凉民初字第36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文科审判员  刘作虎审判员  吴运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戴 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