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甬商外终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宁波亚洲纸器纸品有限公司与浙江摩兴电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商外终字第4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浙江摩兴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其恩。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宁波亚洲纸器纸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新林。委托代理人:邱伟飞。委托代理人:李燕。上诉人浙江摩兴电器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宁波亚洲纸器纸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5)甬仑商外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查,上诉人浙江摩兴电器有限公司在递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摩兴电器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5)甬仑商外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斌审 判 员 周 娜代理审判员 崔起凡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 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