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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陆商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徐亚儿与上海泊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亚儿,上海泊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陆商初字第310号原告:徐亚儿。被告:上海泊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倩。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亚儿与被告上海泊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亚儿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并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亚儿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亚儿撤回起诉。审 判 员 严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