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民初字第5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曾国伟与黄喜煌、王丽英、黄惠川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5319号原告曾国伟,男,1983年4月19日出生,住惠安县。被告黄喜煌,男,1978年5月3日出生,住惠安县。被告王丽英,女,1977年12月20日出生,住惠安县。被告黄惠川,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审理原告曾国伟与被告黄喜煌、王丽英、黄惠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陈玲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李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