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1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杨默杰与李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795号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对原告杨默杰与被告王新平、被告李刚、被告李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179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判决书中“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应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审 判 长 李文强人民陪审员 王顺元人民陪审员 肖文坡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石玉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