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恢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直支行与许歌平、许英男、许胜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直支行,许歌平,许英,许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恢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直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378号。代表人王海滨,职务行长。被执行人许歌平,男,1948年6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许英男,男,1976年5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许胜男,女,1974年3月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直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0)南民三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许歌平、许英男、许胜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全部欠款,现已履行完毕。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0)南民三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辉审 判 员 陈秉林代理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孟祥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