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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潘聚强与潘合宽民间借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聚强,潘合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121号原告潘聚强,男,198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潘合宽,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聚强与被告潘合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聚强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聚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聚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潘聚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宏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晓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