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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充执字第7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杨小红与李庆刚、王强、王彪、张玉虎、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红,李庆刚,王强,王彪,张玉虎,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充执字第792-2号申请执行人杨小红被执行人李庆刚被执行人王强被执行人王彪被执行人张玉虎被执行人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清平杨小红与李庆刚、王强、王彪、张玉虎、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充县人民法院(2015)西充民初字第142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杨小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达州分行营业部账户的存款480000.00元的冻结。二、扣划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达州分行营业部账户的存款427576.16元至我院案款专户(户名:西充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充安汉支行,账号:2315534429100000923,行号:102674253444)。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蒲邦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清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