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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民初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吕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999号原告吕某。被告刘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吕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德勇审 判 员  刘贵芳人民陪审员  李红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卜凡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