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民初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吕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999号原告吕某。被告刘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吕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德勇审 判 员 刘贵芳人民陪审员 李红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卜凡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