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刘志方与绥江县凉水沟煤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方,绥江县凉水沟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刘志方,系本院(2013)绥民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之原告。被执行人绥江县凉水沟煤业有限公司,系本院(2013)绥民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之被告。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2013)绥民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伤保险待遇88063.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1日申请执行。执行中,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生产工具,申请执行人知情后要求暂不处理,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5)绥执字第21号执行案件。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相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方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