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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执字第56、57、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石元军、桑国平、何春华与赵吉祥、陇南市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康执字第56、57、60-2号申请执行人石元军,男,汉族,住甘肃省康县。申请执行人桑国平,男,汉族,住甘肃省康县。申请执行人何春华,女,汉族,住甘肃省康县。被执行人赵吉祥,男,汉族,住甘肃省康县。被执行人陇南市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水泉,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根据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的(2013)康民初字第203-21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赵吉祥、陇南市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其承担的连带责任,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石元军等9人尚未付清的劳动报酬25074元,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我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陇南市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15000元,但应由被执行人赵吉祥负担的剩余部分及9案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共计10974元,至今未能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赵吉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县河东开发区营业所有账号为******************的银行存款2965.0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吉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县河东开发区营业所账号为******************的银行存款296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晓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