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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刑初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候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奉刑初字第104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候某某。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5]9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至5月19日,被告人候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经营管理由他人放置在其租住的本市奉贤区南桥镇益民村红专1329号的“黄色捕鱼”八联赌博机1台和单机赌博机2台,供他人进行赌博,从中获取提成。2015年5月19日晚,公安机关至上述地点当场查获上述赌博机、赌资人民币706元及参赌人员2名;被告人候某某在民警前来检查时,主动向民警表明身份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乙、时某某、刘某某、曹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及照片,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赌博机认定书,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机的形式开设赌场,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候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15年8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修改为:……“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审判员 周 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巾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