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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友执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友好区某某委员会与李某某占有保护纠纷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友好区某某委员会,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友执字第49-1号申请执行人友好区某某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关某某。委托代理人宿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2015)友民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某停止对申请人友好区某某委员会正常耕种土地的妨碍行为。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2015)友民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耀辉审判员 :狄国启审判员 :张晶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东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