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三商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吴家家与任齐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家家,任齐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327号原告:吴家家。被告:任齐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家家与被告任齐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家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吴家家负担。审 判 长 上官芳芳人民陪审员 郑 高 立人民陪审员 吴 伟 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胡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