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法行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隆华与重庆市规划局江北区分局限期交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隆华,重庆市规划局江北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合法行初字第00057号原告李隆华,男,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市规划局江北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1号兴业大厦10楼。法定代表人杜荣,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廷玉,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蒲正春,重庆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隆华不服被告重庆市规划局江北区分局限期拆除决定一案,于2015年1月21日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8日裁定此案由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中,原告李隆华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市规划局江北区分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隆华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隆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隆华负担。审 判 长  梁洪川代理审判员  龙玉梅人民陪审员  杨自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邱玉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