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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东民二初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国庆与衡水弘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庆,衡水弘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东民二初字第94-1号原告:王国庆。委托代理人:张英龙,河北衡水桃城区法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衡水弘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中心街221号1幢1层1号。法定代表人:魏彦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庆与被告衡水弘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庆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国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原、被告双方庭下自行达成和解,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20元减半收取为2360元,财产保全费1720元,由原告王国庆负担。审 判 长  高桂丽审 判 员  高嘉琦代理审判员  胡志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