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669号原告陈某甲,农民。被告陈某乙,农民。委托代理人赵鑫,河北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红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