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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执字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刘兆生与蓬莱市兴华工业有限公司一次性养老补助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925.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兆生,蓬莱市兴华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蓬执字925号申请人刘兆生,男,195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经济开发区。被申请人蓬莱市兴华工业有限公司。住所:蓬莱市蓬寨路1号。法定代表人吕顺兴,任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刘兆生与蓬莱市兴华工业有限公司一次性养老补助纠纷一案中,经查,蓬莱市兴华工业有限公司已在法定期限内向蓬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蓬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蓬劳人仲字(2015)第341号裁决书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蓬劳人仲字(2015)第341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审 判 长  马荣宗代理审判员  任玉堂代理审判员  王永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乙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