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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2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程X与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X,张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2654号原告程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厂工人,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张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厂工人,住西安市莲湖区。原告程X与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程X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X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程X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50元,剩余150元退还原告程X。代理审判员  苏亦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