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2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程X与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X,张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2654号原告程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厂工人,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张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厂工人,住西安市莲湖区。原告程X与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程X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X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程X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50元,剩余150元退还原告程X。代理审判员 苏亦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