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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1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史天天与史国强排除妨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598号原告史某甲,女,1993年1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上蔡县芦岗办事处朱庄村委孙楼12929号。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9301156149。被告史某乙,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蔡县芦岗办事处朱庄村委孙楼3757号。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6305106153。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甲与被告史某乙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甲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史某甲负担。审判员  耿继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