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民初字第00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单兴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0945号原告单兴发与张二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