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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民初字第00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单兴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0945号原告单兴发与张二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