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韦云芝与黄晓君、肖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云芝,黄晓君,肖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198号原告韦云芝。委托代理人李挺文,广西桂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晓君。被告肖诚。本院在审理原告韦云芝诉被告黄晓君、肖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韦云芝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云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韦云芝负担。审 判 长 陆桂香审 判 员 零春俊人民陪审员 黄志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谭宏勇原告:韦云芝,女,1966年10月1日生,壮族,现住广西合山市合山矿务局里兰一区**栋*号。被告:黄晓君,女,1982年5月21日生,汉族,现住广西合山市里兰民贵花园*****号。法定代表人:XXX。韦云芝诉黄晓君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韦云芝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云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XXXX元,由原告韦云芝负担。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谭宏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