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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海莲与赤峰辽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海莲,赤峰辽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435号申请人王海莲,女,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松山区。被申请人赤峰辽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于春江,董事长。申请人王海莲与被申请人赤峰辽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赤峰辽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位于赤峰市松山区木兰街以北、广场路西的金瑞园项目1#楼2单元4层西户02042号房屋予以查封。保全价值631320元。案外人王海华自愿以登记其名下的坐落于赤峰市红山区房屋一处提供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海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赤峰辽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位于赤峰市松山区房屋一处。二、查封王海华名下的坐落于赤峰市红山区房屋一处。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隐匿、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志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东 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