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龚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151号原告龚某某,女,住武夷山市。被告周某某,男,住武夷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以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审判员 曾晋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婧婕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