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商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付华、付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付华,付奇,付显,甄方海,付佩玉,付良,付任仲,付佩学,付佩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商初字第407号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曹县青岛路中段路东。法定代表人:贾复锋,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本奇,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普连集信用社员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高照海,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普连集信用社员工,被告:付华,农民。被告:付奇,农民。被告:付显,农民。被告:甄方海,农民。被告:付佩玉,农民。被告:付良,农民。被告:付任仲,农民。被告:付佩学,农民。被告:付佩富,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付华、付齐、付显、甄方海、付佩玉、付良、付任仲、付佩学、付佩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增荣代理审判员 朱保亭人民陪审员 张德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