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蓬法民一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广州市好门面实业有限公司与广东省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好门面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省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蓬法民一初字第159号原告:广州市好门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刘龙飞。委托代理人:曾庆娟,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省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县。法定代表人:廖雄群。委托代理人:林位军,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州市好门面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门面公司)诉被告广东省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电白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好门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庆娟、电白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位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好门面公司诉称:2008年8月5日,原、被告签订《江门某湾首期木门制作安装合同》,约定:被告承建的江门某湾楼盘工程一期共4栋,其中3栋所需木门全由原告供货安装。当工程验收合格后按实际完成工程总造价的95%支付工程进度款,保修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实际完成总价款的5%,总工程款按实际发生数量结算。2009年7月21日,被告出具了《江门某湾首期1-3栋木门结算清单(附表)》确认了被告应当支付给原告实际结算款为3236872.52元,保修金161843.52元。2010年2月7日,被告在《某湾首期1B-1.1B-2.1B-3栋木门五金结算表》上确认了“玻璃门及门吸待落实价格再补”。但直至起诉之日止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前述应付工程款项。虽然在2009年原告在贵院诉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但是并未主张前述保修金和涉案工程所包括的玻璃门及门吸款项。至起诉之日止,保修期已届满,被告对前述两项款项分文未付,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好门面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电白建筑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110832元,利息34768.21元(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至2014年12月31日;2、电白建筑公司返还工程保修金161843.63元,利息36166.95元(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至2014年12月31日);3、由电白建筑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好门面公司为其陈述提供的证据有:《江门某湾首期木门制作安装合同》、《协议》、《江门某湾首期1-3栋木门结算清单(附表)》、《江门某湾首期1-3栋木门工程量结算清单》、《江门某湾二期样板房木门工程量结算清单》、《江门某湾1-3栋样板房门套工程量及结算清单》、《某湾首期1B-1、1B-2、1B-3栋木门五金结算》、(2010)蓬法民二初字第763号判决书、(2011)江中法民一终字第13号判决书、江门某湾室内豪华木门玻璃及门吸单价确认表、涉案工程各类门的立面图、成都某某国际花园厨房门供货安装(钢玻调价)会议签到与纪要表、中建五局惠州某某国际城木门价格清单、长沙江山帝景木门价格确认表及确认清单、《工程招标与预算管理中心关于统一木门结算规则的函》(粤珠投招标(2009)168号)、《广东某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好门面事业有公司(南方标段3-5星木门)采购长期战略合作协议》(珠投合字(2008)401号)各一份。电白建筑公司答辩称:一、电白建筑公司从未委托好门面公司安装玻璃门及门吸,也未与好门面公司进行任何结算,好门面公司要求电白建筑公司支付该款项无理。二、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0)蓬法民二初字第某号判决书、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江中法民一终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书不支持好门面公司要求支付玻璃门及门吸工程款的请求,好门面公司现再提出支付的请求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三、好门面公司要求支付保修金已过两年诉讼时效,请法院驳回好门面公司的诉讼请求。2009年7月21日结算的保修金为161843元,根据安装合同约定,保修期满后十个工作日支付保修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江中法民一终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9月22日生效,该保修期已满,好门面公司现主张保修金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故法院应依法驳回好门面公司的诉讼请求。四、本案应追加江门珠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为被告,由某某公司承担清偿有关款项的责任。理由如下:1、某某公司与好门面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并对玻璃门及门吸进行直接确认,其与好门面公司之间存在直接合同关系,其应承担清偿该款项的责任。2、某某公司未与电白建筑公司进行结算,未付清尚欠工程款给电白建筑公司,其应在尚欠答辩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五、好门面公司要求支付利息无理。好门面公司起诉电白建筑公司纯属无理,请求法院查清事实,并依法驳回好门面公司对电白建筑公司的无理请求。电白建筑公司为其答辩提交的证据有:广州好门面事业有公司(南方标段3-5星木门)采购长期战略合作协议》1份。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5日,电白建筑公司和好门面公司签订《江门某湾木门制作安装合同》,约定由好门面公司承建江门珠江亮景湾楼盘工程一期其中3栋所需木门,质量责任保修期为二年,当工程验收合格后按实际完成工程总造价的95%支付工程进度款,保修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实际完成总价款的5%,(付清所有款项)总工程款按实际发生数量结算等内容。同日,电白建筑公司和好门面公司又签订协议,约定结算方式为按乙方同甲方原合同丙方建设单位结算木门材料款下浮9%等内容。此后,好门面公司陆续进行了相应的施工。2009年7月21日,好门面公司和电白建筑公司对木门工程进行结算,结算确认其中保修金为161843.65元。2010年2月7日,好门面公司和电白建筑公司再次对工程进行结算,结算确认其中扣除保修金为171309.25元,结算中并注明有“门吸1722个,单价4.5元,合计7749元”的字样。该结算中尚有“玻璃及门吸待落实价格再补”及“本次结算为最终结算,首期木门合同完成”的字样。此后,好门面公司和电白建筑公司对工程产生纠纷诉至本院,本院以(2010)蓬法民二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电白建筑公司支付好门面公司工程款677631元,并驳回了好门面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电白建筑公司不服判决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2日作出(2011)江中法民一终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书驳回电白建筑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另查:2008年12月1日,好门面公司和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南方标段3-5星木门采购长期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将合作范围内所属楼盘的木门材料由乙方(好门面公司)负责供货,并约定了相应的规格、中标价格等内容。还查明:电白建筑公司原名称为茂名市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2012年7月3日变更为现名称。本院认为:好门面公司和电白建筑公司间因木门制作安装合同产生的纠纷,已经本院及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二审审理,故本案仅调整好门面公司和电白建筑公司在木门制作安装合同中未经上述案件审理的部分。对于好门面公司主张电白建筑公司尚欠其玻璃及门吸工程款的问题。虽然在2010年2月7日的结算中有“玻璃及门吸待落实价格再补”的字样,但从该结算中同样可见存在门吸1722个及单价、合计价款的标示,且该结算中同时注明“首期木门合同完成”的字样,而基于好门面公司和电白建筑公司之间的木门制作安装合同已经过审理,故应视为好门面公司和电白建筑公司的木门制作安装合同已经完成,至于超出该木门制作安装合同所涉的玻璃及门吸的工程款是好门面公司和电白建筑公司之间另外的约定项目,还是好门面公司和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木门采购的协议,或是三方之间的纠纷,以及该玻璃及门吸的工程款金额多少?应由谁支付?应由好门面公司另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本案对此不予调整。对于好门面公司要求电白建筑公司返还工程保修金的问题。好门面公司原来起诉时并未主张保修金,但好门面公司和电白建筑公司之间最后的结算为2010年2月7日,合同所约定的保修期为二年,保修金应在保修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而好门面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支付保修金条件成就后向电白建筑公司主张过返还保修金,而好门面公司在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且电白建筑公司亦向本院主张好门面公司的诉讼时效已过,故本院对好门面公司要求电白建筑公司返还保修金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广州市好门面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454元,由原告广州市好门面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审 判 长 李常明审 判 员 李汉强人民陪审员 蓝志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阮 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