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商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贵州黔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水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黔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水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商初字第34号原告贵州黔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241号。法定代表人徐玉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明伟,项目负责人。诉讼代理人何和平,赤水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水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南正街75号。负责人刘春梅,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黔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水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黔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黔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762.00元,由原告贵州黔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明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方 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