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太民委执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佟林与刑宝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佟林,邢宝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太民委执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佟林,男,1963年4月5日生,汉族,住凌海市。被执行人邢宝廷,男,1958年7月28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本院在执行(2011)凌海刑初字第000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邢宝廷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邢宝廷名下银行存款104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郭永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詹文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