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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民初字第02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2094号原告梁某,女,198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龙池镇金星村二组。被告王某某,男,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龙池镇五四村四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并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梁某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代审判员  许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代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