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执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字第19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二民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某在中国工商银行二连浩特市支行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王某在中国工商银行二连浩特市支行的存款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聂 彦执行员 莘富生执行员 云晓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塔林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