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进与大连洪富集团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进,大连洪富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洪富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分管院长意见:签批:执行局长意见:签批:执行副局长意见:签批:庭长意见:签批:拟稿部门:执行三庭拟稿人:发送部门: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393号申请执行人刘进,女,1981年12月5日生,身份证号:2102021981********,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三环街**号1-2-1。被执行人大连洪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河路29号。法定代表人曲洪富,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大连洪富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七贤岭学子街2-2号3层301-1室。法定代表人曲洪富,该公司经理。原告刘进与被告大连洪富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洪富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西民初字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西民初字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云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