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执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张建勋与党忠录、施文惠、寇振兴、马成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勋,党忠录,施文惠,寇振兴,马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西执字第108-2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勋,庆阳市西峰区人。被执行人党忠录,庆阳市西峰区人。被执行人施文惠,庆阳市西峰区人。被执行人寇振兴,庆阳市西峰区人。被执行人马成,庆阳市西峰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建勋与被执行人党忠录、施文惠、寇振兴、马成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90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党忠录、施文惠归还原告张建勋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从2010年9月27日起至归款之日止,已付利息2000元);被告寇振兴、马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被告党忠录、施文惠负担。该案在审结后被执行人党忠录履行2000元后再未履行,故本案移送执行局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党忠录共履行10000元,剩余执行款因其工资用于执行另一案,暂无执行能力。经查:被执行人寇振兴在庆阳市西峰区肖金信用社有账户。被执行人马成在中国农业银行西峰区支行有账户。两账户均为工资账户,故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已冻结,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张建勋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案件有可供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张建勋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庆西执字第10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 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梧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