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民初字第3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天津宝利浩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娄晓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宝利浩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娄晓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3187号原告天津宝利浩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霍志春,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凤,该公司客服主管,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尹旭,该公司行政主管,特别授权。被告娄晓辉,该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海悦蓝庭17号底商租户。原告天津宝利浩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娄晓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宝利浩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38元,由原告天津宝利浩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泽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明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