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商初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青岛财源机电有限公司与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财源机电有限公司,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1172号原告青岛财源机电有限��司,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502号。法定代表人康淑云,经理。委托代理人姜遵循,即墨潮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财源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财源机电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财源机电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财源机电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本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姜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