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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一初字第00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李玉勤与黄山市黄山区宇龙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勤,黄山市黄山区宇龙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一初字第00688号原告:李玉勤,男。委托代理人:项小林,黄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黄山市黄山区宇龙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超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勤诉被告黄山市黄山区宇龙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勤以已与被告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勤的撤诉申请,是其本人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784元,减半收取为5392元,由原告李玉勤负担。审判员  陈家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时辰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