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京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许某申请宣告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京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许某。申请人许某申请宣告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王某。2015年3月3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称:其母王某于2008年5月14日开始患有精神疾病,后经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申请人要求宣告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审理中,经鉴定,王某目前有明显的情感平淡且不协调,思维联想散漫,逻辑推理障碍,有幻听,其症状表现符合ICD-10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鉴定意见:“罹患精神分裂症;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乐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