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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5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港中旅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王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中旅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王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5671号原告港中旅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号**楼。法定代表人傅卓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敏,系该公司职员。被告王颖。本院在审理原告港中旅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港中旅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港中旅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学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紫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