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执恢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宋鹏志与周新辉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执恢字第00113号申请执行人:宋鹏志,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周新辉,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本院(2003)枞民一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3)枞民一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伟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