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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习民初字第1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袁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习民初字第1677号原告袁某某。被告谢某某。原告袁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某某以被告谢某某外出,无详细地址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董光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小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