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东法灯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东法灯民初字第148号原告黄某某,女。被告肖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原、被告已协议离婚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伟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邹移文 来源:百度“”